作者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 宋一欣
光大证券8·16事件发生后,其违法行为及法律适用在媒体上各有解读,但这尚需等待中国证监会的最后决定,由此引发对投资者的赔偿或补偿亦为市场关注。该事件影响到以权重股为核心的整个证券市场,还涉及基金与期货,其受害范围广泛。
一般认为,在
现在的问题是,如此海量的损害赔偿申诉,不能仅仅通过诉讼渠道解决。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尚欠美国式的集团诉讼机制(已为多数发达国家及地区使用),中国证监会应当督促光大证券及其承担连带责任的系统程序开发商,共同建立此次交易事故及违法责任的赔付基金。如投资者对赔付方案不满,可在赔付日截止后诉之法院。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基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或中证投资者保护中心有限公司应给予该基金鼎力支持。
有一个案例可以援引。2011年4月初,在香港证券市场的日经指数权证交易上,高盛也发生过乌龙事件。三周后的
无论万福生科案,还是高盛日经指数权证案,都采取了基金赔付为主,诉讼追索为辅的做法,这也许符合海量索赔事件从速从妥解决的要求。美国的公平基金的运作,可以供市场与监管者参考。
根据清华大学法学院汤欣、谢日曦所著《美国证券执法中的公平基金:问题与出路》一文提及,公平基金制度源于美国的证券法,是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之外、由美国证券及交易委员会(SEC)将证券违法行为人判罚的民事罚款、没收的非法所得分配给受害投资者的特别救济措施。这一制度的全称为Federal Account for Investor Restitution,缩写为Fair,与英语中的公平同词,被意译称为公平基金。该制度源于1990年《证券执法救济与低价股票改革法》、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及2010年《多德-弗兰克法》。
该制度具体使用起源于美国世通、安然证券欺诈案的发生。据统计,2004至2008年间,SEC共开出没收与罚款清单129亿美元,实收96亿美元;2009至2011年间收缴56亿美元以上,2002至2011年间通过公平基金分配了110亿美元,成绩硕然。在制度上,虽有公平基金制度,但仍保障投资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与集团诉讼制度寻求救济,两者并行不悖。操作步骤上,具体可为以下三步:分配方案的制订与基金管理人的确定;方案的公告与确定;赔付。当然,在实践中,这一制度也有一些质疑之声,如补偿程度、分配程序的正当性以及与司法救济的关系等。但总体上,这是一个向受害投资者施救的有效手段。
在我国,引入公平基金制度既有实际需要,也有法律的依据与保障,在《证券法》、《公司法》中都规定了民事赔偿优先行政罚款与刑事罚金的条款,但鲜有援引与实施。故笔者看来,属于投资者的罚没款项应通过适当渠道还给投资者才是正理。就光大证券8·16事件赔偿本身而言,光大证券定向赔付基金与监管部门建立的中国公平基金,可为互补。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