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基金买卖
基金销售机构的准入条件
发布日期:2014-03-27    来源:融通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并取得相应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二)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三)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四)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基金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六)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
    (七)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
    (八)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二)资本充足率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三)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四)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邮政储蓄银行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不少于30人;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在华外资法人银行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0人。
    证券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二)净资本等财务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三)最近3年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六)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七)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人。
    期货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二)净资本等财务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三)最近3年没有挪用客户保证金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六)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七)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0人。
    保险机构是指在境内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
    保险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三)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国务院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或者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七)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人。
    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或者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七)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四)持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3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
    (五)最近3年没有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的行为;
    (六)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七)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八)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九)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专业从事基金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销售,其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或者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
    (二)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符合规定;
    (五)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机构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六)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七)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股东可以是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
    企业法人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二)最近3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三)最近3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行业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四)最近3年在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自然人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从事证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业务10年以上或者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5年以上或者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二)最近3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三)最近3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行业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四)在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五)无到期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
    (六)最近3年无其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其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从事证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业务10年以上或者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5年以上或者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二)最近3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三)最近3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四)在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五)无到期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
    (六)最近3年无其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