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融通基金预约赎回业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融通基金预约赎回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除非文另有所指,本规则适用于融通基金开放预约赎回业务的所有基金。凡参与融通基金预约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投资者及其他各方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预约赎回业务协议(本文中简称“协议”):客户与融通基金在预约赎回业务中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文件。客户同意协议条款,并签署协议后方可办理预约赎回业务。
(二) 预约赎回计划(本文中简称“计划”):客户在融通基金预约赎回系统中设定的一系列赎回目标条件组合。
(三) “T日”是指投资者办理预约赎回业务或其他业务的申请日,“T日”、“T+1日”和“T+N日”均为交易日。
第四条 本文所指设定计划包含新建计划和修改计划两种操作。
第五条 预约赎回系统在执行赎回操作时以每个交易日的14:55为临界时间。计划设定时间在当日14:55前的,视为当日设定的计划,其设定条件在当日可触发赎回操作;计划设定时间在14:55(含)以后的,视为下一交易日设定的计划,其设定条件在当日不能触发赎回操作。
第六条 计划生效日期以客户新建计划时成功提交的服务器系统时间为准,计划生效日期不可修改。
第七条 客户可以修改计划的赎回目标条件,但不能修改计划生效时间。如果一个工作日内有多次修改操作,系统当日处理以14:55以前的最后一次修改结果为准。当日14:55(含)以后修改的结果将在下一交易日处理。
第八条 T日系统计算的收益率已达到计划预先设定的目标后,T+1日14:55至T+2日9:00期间,系统将锁定当前计划的修改功能,期间客户不能修改计划。
第九条 成本和收益的计算方式如下:
(一) 期初成本:生效日持有的份额乘以生效日前一交易日份额净值。
(二) 期中成本:客户在计划生效日及以后通过份额增加类业务产生的份额成本。份额增加类业务包含但不限于申购、基金转换入、非交易过户入及强制调增等业务。
(三) 基金认购期间设定的计划生效日统一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四) 期中所得:T日至T+N日期间现金分红。
(五) 期末市值:T+N日的总份额×T+(N-1)日份额净值
(六) 客户T+N日的收益 = 期末市值 + 期中所得 - 期初成本 - 期中成本
(七) 客户T+N日的收益率 = T+N日的收益 ÷(期初成本 + 期中成本)
第十条 预约赎回计划的有效性可分为一次有效或多次有效。一次有效的计划在终止后不再新建计划。多次有效的计划在满足设定条件终止或发生份额减少类业务终止后自动新建计划。
第十一条 计划条件一旦满足,触发赎回后将自动终止。如果客户设定的是多次有效的计划,系统在计划触发赎回业务成功后,自动新建一份与终止的计划同样条件的新计划,新计划生效时间为下一交易日。计划生效当日收益率清零。
第十二条 如果客户在计划生效日及以后发生份额减少类业务时(份额减少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赎回、基金转换出、非交易过户出、强制调减等),计划自动终止。如果计划为多次有效的计划,系统在下一交易日新建一份与已终止计划内容相同的计划。计划生效当日收益率清零。
第十三条 计划终止后自动转换为无效状态,不会再触发赎回操作。
第十四条 系统在每个交易日14:55计算所有有效计划的条件是否满足。如果条件满足,再判断计划所属基金对应的比较基准涨跌情况,结合基准涨跌情况最终决定是否触发计划。判断方法如下:
(一) 如果计划中设定为收益率大于x%赎回,那么比较基准不下跌即触发赎回;
(二) 如果计划中设定为收益率小于x%赎回,那么比较基准不上涨即触发赎回。
第十五条 为尽量保证赎回时的收益率符合客户的设定,融通基金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客户利益的前提下,对预约赎回计划的触发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如以后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允许,融通基金可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对计算期末市值的基金份额净值的选取以及预约赎回的触发条件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计划触发赎回操作时只赎回当前已经确认的份额。
第十八条 一位客户只需签订一份协议即可对其名下的所有基金账号下的开放预约赎回的基金设定预约赎回计划。
第十九条 当协议条款发生变更后,已生效计划仍然有效。在客户登录预约赎回系统时,系统将提醒客户协议条款发生变更,并要求客户查看最新协议条款。客户查看协议条款后,可选择“接受”或“不接受”。系统根据客户选择情况按照以下规则处理已生效计划:
(一) 如果客户没有做出选择,默认为“接受”,视为已生效计划仍然有效;
(二) 如果选择“接受”,视为已生效计划仍然有效;
(三) 如果客户选择“不接受”,系统会将已生效的计划条件置为无效状态。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最终解释权归融通基金所有。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