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规则
第一条 为满足投资者投资理财需要,更好服务投资者,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融通基金")开通网上直销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或称"货币基金T+0赎回"业务),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快速赎回业务:是指投资者在业务开放时间,在符合限额的条件下,通过融通基金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请在当日将所持货币基金份额赎回,并将该部分货币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给垫支机构;垫支机构在当日向投资者垫付与该部分货币基金份额对应的款项后,由融通基金办理该部分货币基金份额赎回业务,该部分货币基金份额赎回经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赎回款用于归还垫支机构的已垫付款。赎回份额在快速赎回申请所属自然日起(含当日)的基金收益归垫支机构所有。
第三条 快速赎回业务适用的基金范围为融通基金旗下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A/B类(基金代码:161608、161615)、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E类(基金代码:004399)、融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A/B类(基金代码:002788、004398),如未来本公司其他货币市场基金开通本业务的,则以届时公告为准。
第四条 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的开放时间及适用的限额以本公司公告为准。
第五条 在下述情况下,本公司有权暂停或终止提供快速赎回业务,并视情况及时恢复该业务:
(1)第三方通讯故障;
(2)银行系统阻塞;
(3)合作的划款银行系统暂停服务;
(4)所有投资者的快速赎回申请总额超过垫支机构设定的快速赎回总额限额;
(5)货币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或万份收益为负值;
(6)受不可抗力影响;
(7)其他可能导致本公司无法提供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的情况。
第六条 支持货币基金快速赎回的银行卡(或支付账户)以本公司公告为准。
第七条 快速赎回业务的交易过程:
1、申请快速赎回业务前,投资者须在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并持有本规则第三条所列示的货币基金份额。
2、投资者在提交快速赎回申请时,输入赎回份额,确认阅读并理解本规则且确认签订《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货币基金快速赎回服务协议》,预览并提交。
3、系统提示快速赎回申请提交成功,垫支机构将立即把赎回款划往投资者的银行账户。相关款项的最终到账时间以银行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4、快速赎回份额过户至垫支机构的快速赎回业务专用账户后,本公司将对垫支机构的相应份额发起强制赎回,赎回申请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赎回款用于归还垫支机构的垫付款。
5、投资者的快速赎回申请不可撤销。
第八条 投资者在快速赎回申请日赎回所持有部分份额的,快速赎回份额在上一收益结转日至快速赎回申请日前一个自然日产生的历史累计未结转收益,将于下一基金收益结转日结转至投资者基金账户。
第九条 投资者在快速赎回申请日赎回所持有的全部份额的,快速赎回份额在上一收益结转日至快速赎回申请日之前产生的历史累计未结转收益,将并入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如客户在非交易日时间或正常交易日的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清算流程完毕前快速赎回的,将存在部分未结转收益未能实时带走。此类收益将于下一基金收益结转日结转至投资者基金账户。
第十条 对于存在份额升降级安排的货币基金,投资者在份额实际已发生升降级的在途期间发起快速赎回的,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将按照升降级后的份额类别,对赎回申请的份额类别进行转换。
第十一条 快速赎回的份额在快速赎回申请所属申请日(自然日,含当日)起的基金收益归垫支机构所有。
第十二条 快速赎回业务,本公司暂不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如有调整将另行公告。
第十三条 由于垫支机构对所有投资者的快速赎回业务金额总额设定了限额,故如当日融通基金所有投资者的快速赎回业务金额总额接近、等于或超过垫支机构设定的限额,垫支机构当日不再进行垫支的,本公司可临时暂停快速赎回业务,并视情况及时恢复该业务。
第十四条 如果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公司系统暂停或不支持实时划款功能,本公司将暂停对应银行卡或支付账户的“快速赎回”业务。
第十五条 因投资者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有权机关要求冻结、扣划“快速赎回”的货币基金份额等情形,导致“快速赎回”份额不能快速过户至垫支机构的快速赎回业务专用账户、不能及时被确认赎回、赎回款不能到账、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归还垫支机构已垫付款项等情况的,投资者应承担向本公司及垫支机构偿还已垫付款及相应损失的责任,本公司及垫支机构享有追偿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免责条款:
1)对于投资者提交的快速赎回申请,本公司将通知垫支机构原则上满足赎回款项当日划出,若因垫资机构资金头寸不足或出现其他导致资金风险的情况,则本公司有权在对应货币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日期划出快速赎回业务的赎回款项,由此造成投资者资金使用的延误或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2)垫支机构通过银行系统给投资者划拨快速赎回款项时,不保证款项实时到账,敬请投资者及时关注款项到账情况。由于垫支机构、支付清算机构的系统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因素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款项未及时到账,由此造成投资者资金使用的延误或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如因投资者银行卡账户已销户、账户状态不正常(挂失、冻结等)、卡号变更、在本公司预留姓名或卡号错误等原因,导致快速赎回款项无法按期向投资者划付、划付失败或快速赎回业务无法进行的,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4)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并非本公司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开展货币基金快速赎回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且在本规则第5条规定的情形或本公司后续发布的其他临时公告中,可暂停提供该项服务。
5)本公司可根据业务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情况下,对投资者持有的单只货币市场基金在单个自然日的单笔快速赎回限额、单日快速赎回限额、单日快速赎回笔数进行限制,投资者应当积极关注相关公告及提示并妥善做出资金安排。
第十七条 本规则未规定的相关事宜,以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业务公告及投资者与本公司签署的《融通基金网上直销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协议》的内容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则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对本规则做出必要的修订并在本公司网站上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