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网上直销汇款交易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者通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直销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直销汇款交易的行为(以下简称“汇款交易”),根据《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注册登记业务规则”)以及《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以下简称“网上交易业务规则”),特订立《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网上直销汇款交易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办理本公司汇款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应遵守本规则。本规则中未提及或未明确规定的相关事宜参照注册登记业务规则和网上交易业务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网上直销汇款交易(以下简称“汇款交易”)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基金直销网上交易系统提交基金认/申购申请后,主动将认/申购资金通过预留在本公司的银行卡转账汇款(现金汇款等其他汇款方式无效)至本公司指定收款账户的交易行为。
第二章 汇款交易支付方式的认、申购
第三条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基金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申购申请时,选择支付方式为汇款交易,需自行将足额认/申购资金从该预留银行账户(从其他银行账户汇款无效,现金汇款无效)转账汇款至本公司指定收款账户。
第四条 本公司汇款交易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专户
银行账号:4000032429200632559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喜年支行
工行联行号:102584003247
第五条 投资者若使用非预留银行账户汇款或使用现金汇款等无法及时识别投资者身份的方式汇款,则汇款资金无法被识别,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六条 认/申购申请的有效性以足额资金汇至本公司指定收款账户的时间为准,资金到账截止时间前到账的申请视为当日有效申请。
第七条 资金到账时间以本公司系统记录的指定收款账户足额资金到账时间为准,认购申请汇款交易资金到账截止时间为认购期开放日当日17:00(不含17:00,下同),申购申请汇款交易资金到账截止时间为开放日当日15:00(不含15:00,下同)。
第八条 认购期间开放日当日17:00前资金未足额到账的认购申请将默认顺延至下一个开放日,即如果下一开放日17:00前资金足额到账,则该笔认购申请仍然有效。如果下一开放日17:00前资金仍未足额到账则该笔认购申请无效。基金认购期最后一个开放日发起的认购申请不进行顺延。
第九条 投资者通过汇款交易的支付方式提交申购申请时可以选择汇款交易资金到账截止时间前资金未足额到账的处理方式,包括:“顺延到下一开放日”或者“放弃交易”。
第十条 “顺延到下一开放日”是指如果开放日当日该笔申购申请的资金未能在15:00前足额到账,则该笔交易顺延至下一开放日,如果下一开放日15:00前资金足额到账,则该笔申购申请视为下一开放日的有效申请,并且按照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如果下一开放日15:00前资金仍未足额到账,则该笔申购申请视为无效。基金暂停申购前最后一个开放日发起的申购申请不进行顺延。
第十一条 “放弃交易”是指如果开放日当日该笔申购申请的资金未能在15:00前足额到账,则该笔交易视为无效。
第三章 网上直销汇款交易申请的受理、确认、撤单
第十二条 投资者通过汇款交易方式进行认/申购时,基金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将对投资者提交的申请进行及时反馈,显示成功的反馈仅表明本公司已受理投资者的申请,投资者应及时通过转账汇款的方式将足额资金汇至本公司指定收款账户。认/申购申请的有效性以足额的资金到账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认购确认结果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结果为准,其它交易的确认结果以具体基金在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确认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 T日15:00前使用汇款支付提交的申请允许在T日15:00前撤单。
第十五条 因认/申购资金未及时足额到账而顺延至下一开放日的认/申购申请,在下一开放日不能进行交易撤单。
第十六条 已确认的交易申请不能撤单。
第四章 网上直销汇款交易的资金结算与清退
第十七条 投资者通过汇款交易方式进行基金认/申购后,应及时将足额资金转账汇款至本公司指定收款账户。如因银行等非可归责于本公司的原因造成投资者认/申购的资金不能在汇款截止时间前汇至本公司指定收款账户,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投资者同一开放日内提交多笔资金方式为汇款交易的认/申购申请时,按照“申购优先,时间优先”的规则对可用资金进行处理。即在交易账户有效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同一交易账户同一开放日的申购申请优先于认购申请进行处理;同种业务类型的申请根据时间优先的规则处理。
第十九条 若认/申购确认失败,本公司将于确认日的下一工作日将退回资金本金从本公司指定账户划出。未使用的认/申购资金本金余额,本公司将在投资者汇款交易账户最近一笔资金存入日后的七个工作日(不包括存入日)从本公司指定账户自动划出。
第二十条 若因客户未按照本规则要求汇款,致使资金无效的,投资者应主动与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联系。由此造成资金清退的延误,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五章 网上直销汇款交易费用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采用汇款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执行本公司公告的汇款交易费率标准。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采用汇款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认购、申购基金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手续费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赎回、分红和退款时发生的转账手续费由本公司承担。
第六章 风险提示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网络传输安全,保障投资者利益,本公司对网络数据传输采用加密处理,但本公司不保证网上信息传输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不存在因计算机病毒所导致的故障等。本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上述原因可能导致的风险及损失。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有权保留投资者网上交易的电子数据以作为投资者交易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 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投资者自身行为或投资者的合法授权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该投资者承担。
第二十六条 由于提供资金结算途径的银行或金融机构的系统或者人为原因,导致资金到账迟滞等问题,基金公司将协调尽快解决,但是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通过银行进行转账汇款时,汇款资金可能为非实时到账,尤其是跨行及异地转账时资金到账时间可能会延迟从而致使交易申请时间延迟,敬请投资者及时或提前汇款并关注资金汇至本公司指定收款账户的时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构成《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服务协议》的补充条款,与上述业务规则具有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参照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业务公告。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的变更对本规则做出及时的修订。
第三十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