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基金网上直销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协议
本协议中乙方免责条款已用黑体标识,建议甲方充分、完全、准确地了解快速赎回业务的风险及本协议免责条款含义,谨慎考虑以决定是否选择快速赎回业务及签订本协议。
甲方:投资者(以下称“投资者”或“甲方”)
乙方: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通基金”或“乙方”)
鉴于投资者自愿申请通过融通基金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融通基金所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A/B类、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E类、融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A/B类及其他未来融通基金募集并开通快速赎回业务的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交易,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就快速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1、 快速赎回业务:是指投资者在业务开放时间,在符合限额的条件下,通过融通基金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请在当日将所持货币基金份额赎回,并将该部分货币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给垫支机构;垫支机构在当日向投资者垫付与该部分货币基金份额对应的款项后,由乙方办理该部分货币基金份额强制赎回业务,该部分货币基金份额强制赎回经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赎回款用于归还垫支机构的已垫付款。赎回份额在快速赎回申请所属自然日起(含当日)的基金收益归垫支机构所有。
2、 垫支机构:本协议项下的快速赎回业务之垫支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3、 除非本协议中另有明确约定,本协议中所使用的名词及术语与相应的基金合同、《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协议》下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二条 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及承诺
1、 投资者确认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接受本协议、融通基金所管理的货币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协议》、《融通基金网上直销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规则》及上述文件不时修订版本的所有内容及规定。投资者自愿通过融通基金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业务,并承诺上述业务视同投资者亲临融通基金柜台办理。
2、 投资者同意:向融通基金提交货币基金快速赎回申请时,若赎回申请在本协议及相关公告或通知中约定的限额及笔数上限以内,则垫支机构快速向投资者垫付与赎回基金份额等额的款项,赎回份额将快速过户至垫支机构在乙方开立的快速赎回业务专用账户,并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赎回处理。赎回份额的赎回款用于归还垫支机构的已垫付款,赎回份额在快速赎回申请所属自然日起(含当日)的基金收益归垫支机构所有。
3、 因投资者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有权机关要求冻结、扣划快速赎回的货币基金份额等情形,导致出现快速赎回份额不能快速过户至垫支机构的快速赎回业务专用账户、不能及时被确认赎回、赎回款不能到账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归还垫支机构已垫付款项等情况的,投资者应承担向融通基金及垫支机构偿还已垫付款及相应损失的责任。
4、 根据融通基金与垫支机构就垫支业务的相关约定,发生任何投资者不能及时归还垫支机构已垫付款项的情形时,融通基金将有权通过垫支机构要求的方式,辅助其向投资者追偿。
5、 任何情况下,若垫支机构实际向投资者垫付的款项超过投资者快速赎回份额对应款项的,投资者应当向垫支机构返还多余的款项及该款项自垫支机构实际向投资者垫付之日起产生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如有)。
第三条 融通基金权利、义务及承诺
1、 融通基金遵守法律法规,并愿意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的约束。
2、 对于以下情形,融通基金对于投资者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1)对于甲方提交的快速赎回申请,乙方将通知垫支机构原则上满足赎回款项当日划出,若因垫支机构资金头寸不足或出现其他导致资金风险的情况,则乙方有权在对应货币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日期划出快速赎回业务的赎回款项,由此造成甲方资金使用的延误或给甲方带来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垫支机构通过银行系统给甲方划拨快速赎回款项时,乙方不保证款项实时到账,敬请甲方及时关注款项到账情况。由于垫支机构、支付清算机构的系统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因素等乙方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款项未及时到账,由此造成甲方资金使用的延误或给甲方带来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如因甲方银行卡账户已销户、账户状态不正常(挂失、冻结等)、卡号变更、在乙方预留姓名或卡号错误等原因,导致快速赎回款项无法按期向甲方划付、划付失败或快速赎回业务无法进行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并非乙方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开展货币基金快速赎回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且在某些情形项下可暂停或终止提供该项服务,具体见《融通基金网上直销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及其后续更新,或融通基金后续发布的其他临时公告。
3、 根据融通基金2018年6月26日发布的《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调整旗下货币市场基金快速取现业务额度的公告》,单个投资者对通过融通基金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包含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和官方APP)持有的单只货币市场基金,单个自然日的“快速赎回业务”提现金额上限为1万元(含,且同一基金不同份额合并计算),且快速赎回业务累计申请笔数不超过每日10笔。后续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融通基金有权根据业务情况调整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中设定的单个投资者的单笔快速赎回限额、单日快速赎回限额、单日快速赎回笔数上限等,并及时发布公告或通知,投资者应当积极关注相关公告及提示并妥善做出资金安排。
5、 由于垫支机构对所有投资者的快速赎回业务金额总额设定了限额,故如当日融通基金所有投资者的快速赎回业务金额总额接近、等于或超过垫支机构设定的限额,垫支机构当日不再进行垫支的,融通基金可临时暂停快速赎回业务,并视情况及时恢复该业务。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若违反本协议约定,应当赔偿对方由此遭受的损失,双方同意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若双方均违反本协议约定,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协议的效力及变更
1、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投资者通过融通基金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过程中,点击“接受”或“同意”按钮,即视为已认真阅读本协议,了解本协议相关权利义务,确定签署本协议。
2、本协议书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其他乙方和甲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3、本协议没有约定的,适用《融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协议》、《融通基金网上直销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规则》等相关文件及其后续的修订或补充之约定。
第六条 纠纷解决办法
甲、乙双方如有的一切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仲裁机构为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申请仲裁时该机构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如有)由败诉方承担。